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更新時間:2014-09-03 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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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1.第345條,盜伐林木罪,注意和盜竊罪的區別,前者侵犯客體是環境,其對象則是成片林木,對于盜伐村前屋后的零星樹木的,不構成本罪和數額較大,可構成盜竊罪。雇用他人盜伐林木的,如被雇者不知是盜伐他人林木,應由雇主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盜伐他人林木的,應按盜伐林木罪共犯論處;
盜伐珍貴樹木的行為,實際上觸犯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珍貴樹木罪兩個罪名,此一重罪論處。
濫伐林木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林木罪有。
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
“明知”: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02年修正案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也不要求必須在林區。本罪構成要件中有一個地方要求,即要在林區非法收購,其次要注意和收購贓物罪的區別,即使是在林區收購濫伐、盜伐的林木,也可以說屬于一種收購贓物的行為,二者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如在林區以外收購,顯然不構成本罪,但可構成收購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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