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軍人違反職責罪
更新時間:2014-09-02 10: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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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反職責罪
關于本罪的主體問題,都是現役軍人,要注意現役軍人的范圍一般怎么理解。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主體是軍人,注意和妨害公務罪,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區別。
1.武器裝備肇事罪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軍職人員在執勤、訓練、作戰時使用、操作武器裝備或者管理、維修、保養武器裝備過程中,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定本罪;
私自帶槍外出,因玩弄造成走火或爆炸,造成嚴重后果的,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或者過失爆炸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
2.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注意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區別:在于本罪的對象不含槍支彈藥、爆炸物,若軍人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其他財物,構成盜竊、搶奪罪。
和貪污罪的區別,若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的,以貪污罪論處。
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假釋。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行為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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