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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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
(1)注意本罪的四種表現形式:
①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②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
③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④使用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2)一罪和數罪
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可能成為其他犯罪的手段,原則上應從一重罪論處,但刑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特別規定處理。
例如,以暴力、脅迫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罪和本罪實行數罪并罰;運送他人偷越國境中以暴力、脅迫方法抗拒檢查的,應選擇刑法規定的較重法定刑,而不以本罪論處;本罪的暴力行為如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搶奪依法執行職務司法工作人員的槍支,應視為想像競合犯,以一重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因阻礙的對象不同,客觀行為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礙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各級人大代表或者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如果阻礙的是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只要造成嚴重后果的仍然構成妨害公務罪。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阻礙執行任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應當不配合、不積極、拖延等不作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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