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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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1.第257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包括結婚也包括離婚。
刑法中五個告訴才處理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誹謗罪,侵占罪。注意不包括遺棄罪。
1.第258條 重婚罪 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之行為。
一種是事實婚姻,另一種是騙取手續而結婚之情況。盡管民事上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事實婚姻在刑法上還是有意義的。
原本是法律婚姻,后是事實婚姻,成立重婚;
如果原本是事實婚姻,后和別人登記結婚的,則法律不保護前面的婚姻,后面不成立重婚;
如果原本是事實婚姻,后有法律婚姻,兩者長期并存的,認為是構成重婚。
特殊情況:反抗包辦婚姻,被拐賣流落外地,逃荒要飯,配偶長期下落不明,而與他人成婚的,不構成重婚。
2.第259條 破壞軍婚罪
注意三種表現:
(1)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結婚;(2)與之同居;(3)與之長期通奸,情況惡劣、破壞軍人家庭的;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依強奸罪處罰;
破壞軍婚與重婚競合時,從一重罪處罰即可,破壞軍婚重。
破壞軍婚罪,通常不包括軍人配偶,但若與重婚競合時,則還是會構成重婚;
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同居,而他們的配偶是現役軍人的,不構成本罪。
4.第260條 虐待罪 注意同故意傷害、殺人罪之區別在于行為漫長、多次之特點;
若虐待時一次性把人打成重傷,致死,則直接定為故意傷害或殺人。
虐待中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還是以虐待罪定處,加重情形,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
5.第261條 遺棄罪 是種典型的不作為犯罪,是特殊主體; 行為具有繼續犯的特征; 犯罪對象是家庭中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員;
遺棄的認定:(1)若遺棄者對被遣棄者負有義務時,則是純正的不作為犯,不立即導致被害人死亡,只構成遺棄罪,造成死亡時,屬于加重情形;
若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則是故意殺人罪。
(2)虐待,目的主要是為了報復,泄憤,遺棄主要是甩包袱。
6.第262條 拐騙兒童罪 并不以出賣為目的,而多為收養(與拐賣兒童的區別)。
以收養為目的而偷盜嬰兒的,還應定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綁架的區別在于目的。
若開始以以收養為目的,后又出賣的,直接定拐賣兒童罪;直接生孩子的,以遺棄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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