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拐賣婦女兒童罪
更新時間:2014-08-20 10: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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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
(1)主觀特征是以出賣為目的,客觀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行為之一的,行為人完成行為之一的就認為既遂。現不再有綁架婦女兒童罪,而是歸入本罪;
(2)以綁架為手段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也不同于綁架罪。就在于后者不是出賣的目的,而是勒索財物的目的,獲取人的贖金,前者以出賣為目的,獲取人的價金;
(3)偷盜嬰兒出賣的以綁架論,但不以綁架罪論,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但若偷盜嬰兒向其親友索要贖金以綁架罪論;
(4)奸淫被拐賣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婦女賣淫的,就構成強奸等罪,但作為拐賣婦女罪的加重刑判處,不屬數罪并罰。
(5)加重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6)和介紹婚姻的區別,后者是雙方自愿,收取彩禮不能認定此罪;
(7)和詐騙的區別:如放飛鴿,屬于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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