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關于槍支彈藥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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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槍支彈藥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槍支:包括軍用和民用的;爆炸物:煙花、爆竹不屬于爆炸物。
(二)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主體:有資格制造、銷售槍支的企業。
客觀方面的法定表現行為包括以下三種:一是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二是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三是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
(三)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行為犯,其不需要造成嚴重的后果,就可以構成犯罪。
注意:非法持有、私藏和儲存槍支、彈藥的區別:
(1)非法儲存:明知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槍支的行為,而為其存放的。(2)非法持有:不具有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違反規定,擅自持有槍支的行為。(3)非法私藏:依法配備、配置槍支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的條件消失之后,
例:某甲在火車盜竊一個包,里面沒有錢但有一把槍,后他把槍藏了起來,那么某甲構成盜竊未遂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如果某甲知道對方是便衣警察就要偷他的槍,那么某甲構成盜竊槍支罪。
(四)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刑法》第128條的第2、3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軍警、銀行等保護單位)只要出租、出借槍支就構成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運動員、牧民、獵戶,射擊場)在出租、出借強制后,造成嚴重后果時才構成犯罪。例:某甲向某乙借錢,于是把公務用槍抵押給某乙。那么某甲構成非法出借槍支罪,某乙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如果明知對方是為了犯罪而租用租借的,構成共犯。
(五)丟失槍支不報罪:不及時報告并造成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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