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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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罪
(一)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107條):本質上幫助犯,但是單獨定罪。
(二)叛逃罪(109條):
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加重: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時間:在履行公務期間;有“危害、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
應和普通的偷越國邊境的行為相區別。如某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為了經濟的目的偷越國境, 則不應按叛逃罪論處。
(三)間諜資敵罪
1、間諜罪:
①參加間諜組織; ②接受間諜組織極其代理人的任務; ③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不要求明知敵人是間諜組織)。
與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的區別:對象是境外的機關、組織或者個人。
2、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司法解釋有關情報的解釋-只要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關系國家重大利益的視為明知或應知)。
(1)對象: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2)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3)境外組織本身是間諜組織,但行為人不知道,定這個罪。
區別: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它們不包括情報;
非法持有絕密、機密的國家文件、資料、物品罪,只涉及絕密、機密;
通過互聯網把國家秘密發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以本罪論處;
通過互聯網散布國家秘密的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
考點:涉及國家重要機密行為為客觀方面表現的犯罪。
區別:一、刑法111條規定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節罪中提供的對象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 二、398條規定是泄露國家機密罪所提供的對象是境外的有關人員。三、間諜罪中提供國家秘密的對象是具有間諜性質的組織。
3、煽動分裂國家罪 以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行為犯,有行為即既遂);
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帶有煽動分裂國家的內容的,則按“煽動分裂國家”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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