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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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并罰
1、三個原則
(1)吸收原則
1)主刑有一個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2)附加刑,沒收全部財產吸收罰金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吸收其他剝奪政治權利
(2)限制加重原則:最重刑(死刑,吸收) < 數罪并罰 < 相加總刑,即限制加重(相對于相加而言,有所限制,相對于吸收而言,有所加重)
(3)相加的原則
附加刑相加:附加刑和主刑相加;附加刑和附加刑之間相加(除吸收的外)
例:A罪:10年,罰金5萬;B罪:12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
主刑12-20年 附加刑罰金5萬,剝奪政治權利3年,體現的并罰規則:限制加重和相加原則
2、適用數罪并罰的不同情況
(1)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先并后減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執行6年時發現漏罪B,需判12年,要在12-20年之間再判,最后還要執行6-14年之間的刑期。
(2)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先減后并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執行6年時又犯新罪,需判12年,最后要執行12-16年之間的刑期。
3、補充三個小問題
(1)同一個人犯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的罪,不會出現。(2)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又犯新罪,先舊后新;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執行6年時發現漏罪B,需判12年,又犯新罪C,需判12年,A罪和B罪并后還要執行6-14年之間的刑期,再和C罪并,至少要在12-20年之間的刑期。
(3)前罪是數罪,又發現數罪或者又犯新的數罪,后罪和前面的執行刑并。
差別在于如果判決時是數罪并罰的情況,先并后減時采用判決里要求的執行刑,而不是判決時認定的數個罪的總和;若在先判決是一罪,則無差別。
若判決中出現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直接吸收。如甲無期徒刑,后假釋,又犯罪,判刑8年,問現當定何罪?直接由無期徒刑吸收。
上訴或抗訴期間發現漏罪的,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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