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更新時間:2014-07-01 10: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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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為主要標準,同時兼顧其分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4種。
教唆犯不是罪名,還應按教唆的內容定罪,教唆殺人的定故意殺人罪,教唆盜竊的定盜竊罪。
對于分則已有規定的教唆行為不適用教唆犯的規定,典型的有:妨害作證罪中指使他人作偽證相當于教唆他人作偽證,不用定偽證罪的教唆犯,直接定妨害作證罪;危害國家安全罪中,武裝叛亂和暴亂罪,有策動軍警人員叛亂、暴亂的定武裝叛亂和暴亂罪。上述兩罪是把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化了。類似有引誘賣淫、教唆吸毒,直接定引誘賣淫罪、教唆吸毒罪。
轉教唆都應按教唆犯對待。
教唆與共謀的區別:
1、在教唆的場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沒有犯罪的意圖,其犯罪的意圖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謀的場合,共謀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圖,或者在相互影響之下、經過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圖,不存在誰教唆誰的問題。
2、在成立教唆犯的場合,教唆者本人不參與犯罪的實行。在共謀的場合,共謀者可能打算或者實際參與犯罪的實行。對教唆犯、共謀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處罰。對教唆犯,一般按主犯處罰;對于共謀者,一般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處罰,不一定按主犯處罰。
共犯責任的原理:“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實施者單獨負責,其他共犯對此“過限”的犯罪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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