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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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重點)
(一)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同犯罪預備相區別。 著手:有沒有指向、逼近具體的被害對象。
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區別。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同犯罪中止相區別。
(1)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否違反真實意愿
①某種使犯罪分子認為客觀上不能實現自己的意志。
例:某甲在盜竊,聽到樓下有警車的聲音,就跑了,實際上是救護車的聲音。
②某種情況致使犯罪人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犯罪行為或者不可能實現犯罪的結果。
③行為已經終了,但某種情況阻止了結果的發生。
總結:第三人的原因、被害人的原因和犯罪人自己的原因。
(2)意志以外的原因還必須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為
例:盜竊、搶劫、強奸時遇到熟人放棄的,理論上是中止。因為這不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為。
(二)類型
1、實行終了的和實行未終了的:
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如殺人掩埋后人沒死,則為實行終了的未遂;撬保險柜,開后無錢,實行終了的未遂,未撬開,則為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投毒后,被害人把杯里的水倒掉,為能犯的未遂。
(1)不能犯未遂的類型(認識錯誤)
①對象不能犯,對象不存在:
例:把稻草人當作人開槍射擊;誤以為尸體而實施的槍殺行為;偷銀行的鈔票,結果是紅紙。
②手段不能犯:
例:誤將白糖當作毒藥而下毒。
(2)迷信犯,不構成犯罪,因為沒有社會危害性。
例:有人認為鹽水可以致人死亡,就用鹽水殺人。迷信和愚昧犯不處罰。
(三)未遂的刑事責任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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