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刑事責任能力
更新時間:2014-05-23 1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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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要求同時具備辨認能力(認識因素)與控制能力(意志因素),即犯罪能力;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有無以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齡、精神障礙、生理功能喪失等。還是以三分法為準來掌握:完全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完全責任能力。
部分或限制或曰相對責任能力者,主要有這樣幾類人員:一是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三是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辨認控制能力的判斷:(1)醫學判斷:是否有精神病(含病理性醉酒);(2)心理學判斷:精神異常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醉酒情況下的行為人,可以成為刑法上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
病理性醉酒的行為人:在故意引起的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原因上的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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