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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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可作三分法:完全無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相對責任年齡(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完全責任年齡(16周歲以上)。
①周歲的計算原則,應當以實足年齡為準,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14周歲或16周歲;
②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八種行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奸婦女的,僅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有該行為的,仍應對強奸行為負刑事責任。強奸包含奸淫幼女(但定強奸罪,若滿16周歲則定奸淫幼女罪),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③搶劫罪不僅包括第263條所規定的搶劫罪,還包括其他類型的“準搶劫罪”,如269條、267條第2款(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攜帶兇器搶奪的);
④毒品犯罪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販賣毒品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對基本性質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運輸毒品的行為則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對綁架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參與殺害人質的,應當定故意殺人罪,并承擔刑事責任。
⑤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僅僅對法定的幾種故意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任何過失犯罪是都不負刑事責任的。
⑥對于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適用刑罰時應當遵循的兩個原則:一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二是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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