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更新時間:2014-05-14 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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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親告罪)
1、侮辱、誹謗案(刑法246,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260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270條)。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 4、重婚案(刑法258); 5、遺棄案(刑法261);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人身、民主、財產權利)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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