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刑法的空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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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間效力:
屬地為主,其他原則為輔的綜合原則。
(1)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屬地管轄原則(補充原則:旗國主義): a.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b.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c.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例:我國一艘輪船上有一名工作人員為北朝鮮青年,在該輪船開到美國紐約港口,這時,該青年向美國岸上的一名青年進行挑釁,美國青年開槍射擊,當場將該北朝鮮青年打死在輪船甲板上。問題:對于美國青年的犯罪行為,是否適用我國刑法?適用哪一個管轄原則?答案:可以;屬地管轄原則。
(2)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屬人管轄) b.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保護管轄) c.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普遍管轄原則,國際法上的罪行,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國貶賣婦女兒童、跨國破壞文物、恐怖主義、戰爭和人道滅絕種族等等,要么起訴,要么引渡回國,對傳統管轄的補充作用)
注意:對于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雙邊協定處理,由最初到達地或目的地法院管轄。
“某國公民李某曾在國外多次進行販毒活動,并曾被其所屬國通緝。某日,李某到我國境內旅游被拘捕,李某即以非中國公民,也未在中國境內犯過罪為由提出抗議。我國依法可以對李某采取下列措施:
A、遣送所屬國; B、立即驅逐出境; C、由我國司法機關審判; D、通報其所屬國實行引渡。
本題答案:C.D。就是對國際犯罪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實例。
d.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交管轄)
例:美國駐華使館的一名武官在鄭州酒后駕車,撞死一人:
A、適用我國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B、應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C、應適用驅逐出境 D、以上均不對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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