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票據法》常見試題理論筆記-17
更新時間:2014-02-27 15: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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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空白票據的權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備前,空白票據不得行使票據權利。填充完備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視同自票據發行時已記載完備的票據。
空白票據的要件
以空白為要件 以出票人簽章為要件 應交付票據 應附有空白填充權
填充權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內容
可以對抗濫用填充權人可以對抗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不得對抗善意取得人
空白票據的效力
1空白票據的轉讓效力 轉讓空白票據同時具有兩項轉讓效力:空白票據的票據權利轉讓和填充權轉讓。
2空白票據的權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備前,空白票據不得行使票據權利。填充完備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視同自票據發行時已記載完備的票據。
出票的必要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票據文句 “匯票”
支付文句 必須記載無條件付款的委托
票據金額 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不一致時票據無效 金額不可更改,否則無效
付款人名稱
收款人名稱 自然人本名 法人法人單位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付款日期 無付款日期為見票即付
付款地 未記載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記載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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