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票據法》常見試題理論筆記-15
更新時間:2014-02-25 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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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公示催告程序或確認票權之訴,人民法院發出止付通知書的,具有連續掛失止付期間效力
掛失止付的效力
1掛失止付的獨立效力
掛失止付的有效期間為12日
掛失票據尚未支付的,付款人應予以掛失
掛失止付期間付款人應停止支付
2掛失止付的連續效力
因公示催告程序或確認票權之訴,人民法院發出止付通知書的,具有連續掛失止付期間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
僅適用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適用于背書票據被盜、遺失或消滅等三種情形
公示催告的意義
暫停止付,防止善意取得,查明厲害關系人,恢復票據權利
公示催告的申請條件
票據喪失 所失票據為可背書轉讓票據 不知票據為何人持有
公示催告申請期間
一般應在票據喪失后即時或在掛失止付的有效期間內申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效力主要有
停止止付,在公示催告期間的票據轉讓無效,厲害關系人應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
公示催告的終結
1因申請權利而終結
2因申請撤回而終結
3因期限屆滿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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