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票據法》常見試題理論筆記-14
更新時間:2014-02-20 15: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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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掛失止付人應為失票人,失票人有四種:票據權利人委任取款人 出票人和背書人 有待于稱為票據權利人的持票人
善意取得的要件
1須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
2須以票據法規定的方法取得票據
3須取得有效票據
4須給付對價
5須為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還受另外兩項原理的限制
1明知抗辯事由的票據取得 抗辯事由不切斷,可以延續對抗取得票據人
2無對價的善意取得 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
票據權利消失的主要情形有
正確付款 清償追索 票據時效屆滿 保全手續欠缺 除權判決 善意取得
注意:票據權利的消滅以票據權利的存在為前提
更改的效力
1變更不可更改事項的效力 變更本身無效票據也無效
2變更可更改事項的效力 被變更之處失效,該項的記載事項有效
掛失止付的局限性
1掛失止付只能防止冒領票據金額,不能使票據失效和發生禁止票據轉讓的效力
2掛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復票據權利
3掛失止付不意味著失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4掛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間很短(12日)
掛失止付人應為失票人,失票人有四種
票據權利人委任取款人 出票人和背書人 有待于稱為票據權利人的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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