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票據法》常見試題理論筆記-8
更新時間:2014-02-12 1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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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證:是指行為人在已簽發的票據上,進行保證文句的記載,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持票人,從而表明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履行承擔保證的行為。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連續:是指從票據上的第一個背書人即票據上所載受款人開始,到最后一個背書人即現在的持票人為止的全部背書,期前一背書中的被背書人,一定是后一背書中的背書人,由此而是前后背書向接,不發身間斷。
承兌:是指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在匯票上進行承兌文句的記載并完成簽名,以表明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票據行為
提示承兌: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匯票上所載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兌付款的行為
保證:是指行為人在已簽發的票據上,進行保證文句的記載,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持票人,從而表明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履行承擔保證的行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為取得票據金額的支付,而向票據上所載的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其付款。
形式審查義務:是指就票據的本身,即從票據的外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的義務
實質審查義務:是指對持票人是否為真實權利人,是否依真實有效的背書而受讓票據權利等實質性問題所進行的審查
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進行付款時,依法進行形式審查后,在無惡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非真實票據權利人進行的付款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期前追索權:是指在匯票上所記載的到期日到來之前,因發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顯著減少的情況,而得進行追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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