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票據法》常見試題理論筆記-2
更新時間:2014-02-08 14: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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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二重性:支付請求權 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發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繼受取得
票據法上的對價概念和對價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客觀對價為等值,主觀對價為不等值
對價和善意是取得票據權利的實質要件
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不能于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行使應由票據權利人到票據債務人的所在第進行
保全手續主要為:依期進行承兌提示,依期進行付款提示,依其作成拒絕證明
票據金額、日期(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掛失止付僅為票據喪失后的票據權利或票據金額的保全方法
票據權利的恢復方法有兩種:公示催告、確認票權之訴
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為可背書轉讓票據的最后持有人,但并非限于票據權利人
公示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
票據法學將票據抗辯一般區分為兩大類: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
一切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的對人抗辯主要為:直接惡意抗辯
我國票據法對票據時效采取“差異主義”
利益返還請求權時非票據權利時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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