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經濟法學原理快速記憶筆記-論述題1


論述題
一、 大經濟法學說
20世紀30年代中期由∏•H•金茨布爾格和E•B•帕舒尼斯提出。在他們看來,經濟法是“無產階級國家在組織經營管理和組織經濟聯系方面所實行的特殊形式”,他們批判斯圖奇卡“兩成分法”的理論,為了克服“兩成分法”的“對抗性”,他們不僅把各種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也把公民之間的經濟關系都納入了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由經濟法統一調整。他們的這種經濟法實際上是一種大經濟法。
二、市場競爭原則與宏觀調控原則兩者的關系。
正是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的內在統一決定并說明了市場競爭原則與宏觀調控原則是密切相關、內在統一的。這種密切相關、內在統一,具體表現為:
(一)、宏觀調控是市場競爭的條件
第一,宏觀調控是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調控。
第二,宏觀調控是對市場運行的調控。
第三,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范圍的調控。
第四,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目標的調控。
第五,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調控。
第六,宏觀調控是對市場競爭的保障。
(二)、市場競爭是宏觀調控的依歸
第一,宏觀調控受市場競爭的制約。
第二,宏觀調控要順應事物的自然趨勢,合乎市場的競爭規律。
第三,宏觀調控的目標要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
三、自然經濟時期不存在經濟法
第一,自然經濟是一種落后的經濟。一方面,社會生產力十分落后,社會財富極其匱乏是自然經濟”時期的客觀事實;另一方面,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之上的國家,“官冗之患”,所從來尚矣!”
第二,自然經濟是一種封閉的自給自足的經濟。每個生產者“……都是直接生產自己的大部分消費品,因而他們取得生活資料多半是靠與自然交換,而不是靠與社會交往”。
第三,自然經濟是一種小農經濟。由于一家一戶的小農,他們之間只有地域聯系,沒有或者少有經濟聯系。
以上三個方面表明,在自然經濟時期,由于自然經濟的落后性、封閉性以及歷史性,決定了無論是國家掠奪社會財富的手段,還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法,大都是嚴刑峻法。
第四,自然經濟是一種分工簡陋的經濟。自然經濟時期的社會分工主要就是農業生產,輔之以簡單的手工業生產。“……還是使他們互相交往,而是使他們互相隔離。這種社會關系的簡陋性決定了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的單一性。同時由于當時法制建設的局限性又強化了這種單一性,以至于把幾乎所有的社會關系都納入一部法律加以調整,形成諸法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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