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經濟法概論》輔導筆記: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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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
一、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定義
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具體包括:
1. 經濟管理關系:①綜合機關對社會組織的經濟管理關系;②主管機關對所屬企業組織的經濟管理關系;③行政經濟管理關系;④經濟區域經濟管理關系;⑤經濟監督關系。
2. 經營協調關系:①經濟聯合關系;②經濟協作關系;③經濟競爭關系。
3. 組織內部經濟關系。他主要是指企業、公司等生產經營性組織內部的一些重要經濟關系。經濟法只調整一些重要的內部經濟關系,只調整一些具有共性的、必須由國家法律調整的內部經濟關系。
4. 涉外經濟關系。他指涉外經濟領域內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
5. 其他應有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二、 經濟法的本質和功能
1. 經濟法的本質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階級性;二是指它與相鄰法律部門相區別的法律屬性。
2. 經濟法有一系列不同于傳統法律門的特性和機制功能:①經濟法是綜合系統調整法;②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③經濟法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法;④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傳統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權力本位”;傳統民法的主旨思想是“個體權利本位”)
3.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三、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經 濟法主體體系是有下列各類主體構成的: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管理機關。②社會組織。包括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他可進一步概括 為核算組織和預算組織。③內部組織。主要是指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的內部組織??梢猿蔀榻洕ㄖ黧w的內部組織,只是指那些在實行內部承包制、內部經濟責任 制中具有相對獨立地位和利益的內部組織。④農村承包戶和其他公民個人。
四、 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1. 經濟權利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資格或許可。經濟權利可分為原生權力和取得權力。①原生權力亦稱固有權利,是由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直接 取得的權利,是經濟法律主體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存在和行為,即能取得和實現的權利。②取得權力則是必須由經濟義務主體實施一定行 為(作為或不作為),經濟權利主體才可獲得和實現的權利。
2. 經濟義務是由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責任。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即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合同、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
1.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必須具備的條件:①必須是經濟法主體可以控制、支配的事物;②必須是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允許進入經濟法律關系成為其客體的物或行為;③經濟法律客體應該是能體現一定的物質利益、經濟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的物或行為。
2.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①有形財物。指經濟法主體能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財物。②經濟行為。可以是:實現一定的經濟任務和指標;完成一定的工 作;履行一定的勞務。③無形財物。亦稱智力成果、知識財富。其必備的條件:①要有一定的“載體”;②要有一定的現實的或可以實現的經濟價值;③要有專門的 經濟法律和法規所認可。主要有:專利、專有技術、商標、技術改進方案、合理化建議、經營信息、生產經營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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