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經濟法》名詞解釋整理(八)
更新時間:2013-12-17 1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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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關于房屋建設、買賣、租賃、修繕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71)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關于房屋建設、買賣、租賃、修繕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72) 土地所有權: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73)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74) 工業產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區內享有專有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
75) 工業產權法:是調整因確認、保護和使用工業產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6) 專利權:是指按專利法的規定,由國家專利機關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所屬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
77) 專利法:是調整在確認和保護發明創造的專有權以及在利用專有的發明創造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8)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可以申請并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
79) 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即依法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80) 發明: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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