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經濟法》名詞解釋整理(四)
更新時間:2013-12-13 14: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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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的各種債務,并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
31) 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32) 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包括注冊資本和企業借款。
33)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作者和外國合作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于契約式的合營企業。
34) 外資企業:即外商來我國舉辦的獨資企業。它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35)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所欠的各種債務,并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
36) 破產財產:是指在破產宣告后,可以依法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清償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37)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過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債權。
38)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9)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40)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爭得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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