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審計學"筆記: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是指在審計過程中,采用各種方法和技術所取得的反映被審計事項的各種證明文件和資料。它是審計人員據以發表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的根據。目的就是為了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審計證報的分類
審計證據由于內容不一,形式各異,取得的來源也不盡相同,為了便于對審計證據進行整理、分析和評價,審計人員應對其所收集的證據進行適當的分類。
審計證據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一般可以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1、按照審計證據的形式,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1)實物證據。是指通過實際觀察或盤點所取得的,用以證實實物資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證據。實物證據通常是證明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但實物證據并不能完全證明被審計單位對實物資產擁有所有權,而且實物證據有時還無法對某些資產的價值情況作出判斷。
(2)書面證據。是指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各種以書面形式存在的證實經濟活動的一類證據。(主要證據)
(3)口頭證據。是指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對審計人員的提問所做的口頭答復形成的一類證據。這類證據,一般可能會帶有個人成見和片面觀點,可靠性較差,證明力較小,但它具有一定的旁證作用。必要時還應獲得被詢問者的簽名確認。
(4)環境證據。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因素所形成的一類證據。有助于審計人員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經濟活動所處的環境的基礎上,合理地制定審計計劃和審計策略,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
注意:上述的各種審計證據可用來實現不同的審計目標,審計人員應選擇能以最低成本實現全部審計目標的審計證據,使審計工作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提高其效益性。
2、按照審計證據的證明力,可分為基本證據和輔助證據
(1)基本證據。是指能夠用來直接證實被審事項的重要證據。它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是審計證據的主要部分。所以,也稱主證。例如實物證據、書面證據,都屬于基本證據。
(2)輔助證據。是指對基本證據起輔助證明作用的證據。它是用來從旁證明被審事項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的證據。所以,也稱分證或佐證。
3、按照審計證據的來源,可分為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注意:1、區別內容;2、證明力強弱不同。)
(1)外部證據: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組織機構或人士編制的書面證據,一般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外部證據又可分為:
a. 直接遞交的外部證據;
b. 被審單位持有并提交的外部證據;
(2)內部證據:由被審單位內部機構或職員編制和提供的書面證據。一般而言,內部證據不如外部證據可靠,但當內部證據在外部流轉并得到印證時則具有較高的可靠性;或者在被審單位內部控制較為健全的情況下,內部證據的可靠程度也是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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