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識產權法"筆記:商標法6
更新時間:2013-11-28 15: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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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凡經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或撤銷。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的申請撤銷不受5年時間限制。
對偽稱馳名商標的處罰: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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