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審計學"筆記:審計的職能
更新時間:2013-11-19 13: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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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的職能。
審計的職能、任務和作用
審計的職能是審計的本質屬性,指的是審計所具有的固有功能,審計能夠滿足社會需要的能力。審計的職能是客觀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在正確認識審計職能的基礎上,根據當時社會需要,對審計提出一定的要求,就構成了審計的任務。審計的任務是人們賦予審計去完成的,因此是主觀的產物。完成了審計任務,就發揮了審計的作用,可見,審計的作用是完成審計任務后的結果。
(一) 審計的職能
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的職能。
1、經濟監督
審計的經濟監督職能指的是,通過審計,監察和督促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在規定的范圍內,在正常的軌道上進行。
要發揮其職能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監督必須由權利機關實施。
(2)要有嚴格的客觀標準和明確的是非界限。
2、經濟評價
審計的經濟評價職能指的是,通過審核檢查,評價被審單位的經營決策、計劃和方案等是否先進,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健全,是否切實執行,財政財務收支是否按照計劃、預算和有關規定執行,各項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經濟效益是否較優,會計資料是否真實、正確等。
3、經濟鑒證
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指的是,通過鑒別被審單位經濟活動和有關資料的性質,然后作出書面證明。
需要指出的是,審計的職能客觀地存在于審計之中,但審計職能并非一成不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審計固有的職能可以逐步被人們所發現、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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