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經濟組織法概論"章節復習-10


(二)組織機構:世界銀行集團的組織機構主要是理事會、執行董事會和行政法庭。
理事會是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委派理事和副理事(或代理理事)各一人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各國理事大多由財政部長或中央銀行行長兼任,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時才有投票權。理事會選舉一名理事會主席。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例會,一般與基金組織理事會聯合舉行。由理事會、五名理事或具有全部投票權1/4的成員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行使全部投票權的2/3以上的大多數理事。
執行董事會是經理事會授權、負責辦理日常重要事務的機構。其主要職權包括制定政策;審議并決定貸款提案;向理事會會議提交決算審議、行政預算和年度經營報告等。現由24人組成。其中,持有最多股份的美國、日本、德國、法國和英國各指派一人;其余19人由其他成員國按地區劃分為19個選區,分別選舉產生。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執行董事和副執行董事在其任命國或選舉其任該植物的國家也是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金融公司的成員的情況下,同時成為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金融公司的當然執行董事和副執行董事。中國由于擁有一定的股權且人口眾多,所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委派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任期兩年。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行長按規定由執行董事會選舉產生,但實際有美國政府選擇。行長任期5年,可以連任。正副執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長。行長是執行董事的當然主席。在執行董事會中,行長一般無投票權,只有在表決中雙方票數相等時,可投決定性一票。行長也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行長還是該行工作人員的行政領導,根據董事會指示,負責該行日常經營。
國際金融公司總裁和國際開發協會總經理均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行長兼任。國際金融公司另設執行副總裁一人,實際由其負責該公司的全面工作,并設有獨立的業務、財務和法律部門。國際開發協會則無獨立的行政官員和工作人員,其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均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相應相應部門的負責人兼任。
1980年,世界銀行集團設立了行政法庭,以便通過司法方式,解決該集團工作人員與管理機構之間的爭端。原因首先是鑒于該集團工作人員急劇增加,需要較正式的申訴程序;其次是為了確保該集團和內部事務免受各國管轄。世界銀行行政法庭由國籍不同的七名法院官組成。法官候選人由世界銀行行長在適當協商后提出,由執行董事會任命。法官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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