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經濟組織法概論"章節復習-7
更新時間:2013-10-29 09: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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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國際經濟組織法概論"章節復習
第二節 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
二戰后相繼建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世界貿易組織(前身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是舊國際經濟秩序的三大支柱。1964年建立的貿易和發展會議在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領域中,依靠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集體力量,為改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并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鸾M織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從而促進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促進匯價的穩定,在各成員國之間保持有秩序的匯率安排;協助建立成員國之間經濟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幫助消除阻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限制。其有關組織結構方面的法律規范可概述如下:
(一)成員資格:參加1944年聯合國國際貨幣金融會議,并于1945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簽署基金協定的30個國家為基金組織創始成員國。其他國家根據基金組織理事會規定的日期和條件,可申請參加基金組織。
基金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有自愿退出和強制退出兩種情況。成員國具有退出基金組織的權利。任何成員國可隨時將其退出的意愿以書面通知基金組織。從基金組織接到該項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在成員國不履行基金組織協定義務的情況下,基金組織可宣告該成員國喪失使用普通資金的資格。如經過一段合理期限后,該成員國仍不履行上述義務,基金組織經擁有85%總投票權的多數理事表決通過,可要求該成員國退出基金組織。
中國是基金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但中國的代表席位長期被中國臺灣當局非法占據。1980年4月17日,基金組織恢復了中國的合法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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