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經濟組織法概論"章節復習-2


二、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也稱為會員資格或成員地位,是指一國(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非主權的政治實體)作為特定國際經濟組織中享有和承擔一定權利和義務的一員而隸屬于該組織的一種法律地位。有關成員資格的問題包括:
(一)成員資格可分為正式成員和準成員兩種主要類型。
1、正式成員,享有和承擔基本文件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成員。多數國際經濟組織只有這類成員。
2、準成員,指享有和承擔基本文件中規定的部分權利和義務的成員,一般享有出席組織會議和參加議論的權利,但無表決權,也無權被選入組織的主要機構任職。
相關的是觀察員的地位問題。觀察員不是國際經濟組織的任何一類成員。作為觀察員的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代表在國際經濟組織中一般是以受到承認的外交官身份自由參加活動。一般不能在正式會議上發言。他們不能參與表決,但實際上可通過會內外活動影響決策。
(二)成員資格的開放范圍。一些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向世界各國開放,即各國根據特定國際經濟組織基本文件規定的條件,可以申請參加,另一些的成員資格以參加另一國際組織為前提條件。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中的成員資格,一般向特定區域的國家開放。有的雖以本區域國家為主,也允許本區域以外的國家加入。在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中,有的是對一切國家開放;有的限于某些特定國際商品的生產國和消費國;有的則限于某些初級產品的生產國。
(三)成員資格的取得。國際經濟組織成員可因其取得成員資格的途徑不同而分為創始成員和納入成員,此外,可能通過國家繼承的方式而自動取得。
創始成員是指創建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一般是通過參與締結創建國際經濟組織的國際條約而取得。取得創始成員資格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多數國際經濟組織以出席創建國際經濟組織的國際會議作為條件。有的以國名被列入該組織基本文件或附件作為取得創始成員資格的條件。還有一些必須首先是另一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
納入成員是指國際經濟組織建立之后接納的新成員。它意味著國際經濟組織中原有成員權利義務的部分調整,原有成員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將隨之擴大。
一般來說,創始成員與納入成員在國際經濟組織中的權利義務并無區別,但在少數國際經濟組織中,創始成員享有一定的特權。
(四)成員資格的喪失。為了避免因突然中止成員間的合作而造成意外損失,多數國際經濟組織在其基本文件中規定了必要的退出程序。除了自愿退出的情況外,少數國際經濟組織作了強制退出的規定,以制裁不履行有關條約義務的成員,實質上相當于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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