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婚姻家庭法"考點:涉外婚姻家庭關系
更新時間:2013-10-25 14: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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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自考"婚姻家庭法"考點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因其具有涉外因素,而所涉及的國家婚姻家庭規定各不相同,在適用法律時需要解決不同國家的婚姻家庭法的沖突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此并未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指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該法第8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適用國際慣例。第150條還指出,依照該法第8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是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當然也不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已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l1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這一規定符合“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但如果立法者對于現行沖突規則應否繼續適用不置可否,則會造成新舊沖突規則并存甚至相互抵觸的局面。為此,第51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47條和《繼承法》第36條“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法律適用法》確立了關于最密切聯系原則,20世紀70年代,確定法律適用的最密切聯系原則得到廣泛采用,適應了國際上解決涉外民事爭議法律適用的實際需要,逐步成為國際上確定跨國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重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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