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婚姻家庭法"考點:涉外收養(1)


涉外收養
我國《收養法》第21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等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鑒于收養人為外國人,協議的內容不僅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還應考慮外國人本國法律的規定,以免協議被該國法律認為無效。內容應當具體詳明,以免日后發生爭議。為準確執行《收養法》關于涉外收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正式發布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辦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的事宜,必須遵循如下法律要求:
1、收養的登記機關。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親自來華辦理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的,應當共同來華辦理收養手續;一方因故不能來華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和認證。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2、收養登記的具體步驟
(1)申請。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跨國收養申請書;出生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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