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合同法》復習筆記(8)


第九節(jié) 免責事由
一、免責事由的概念和特點
免責,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xiàn)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和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因而導致合同不履行,債務人將被免除履行義務。
對于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因以下幾個原因發(fā)生的:
第一,合同法的目標之一是鼓勵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合同關系發(fā)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盡管很難確定債務人主觀上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讓無過錯的債權人向與其毫無關系的第三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由于違約責任強調(diào)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負責,而侵權責任則貫徹了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原則,因此在違約責任中,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對于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京戲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債務人不得以“不對他人的過錯負責”為理由要求免責。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許自行設立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
第二,政府行為。
第三,社會異常現(xiàn)象。
第十節(jié) 責任競合
一、責任競合的概念
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產(chǎn)生,這些責任彼此之間是相互沖突的。
責任競合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而引起。
第二,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
第三,數(shù)個責任彼此之間相互沖突。
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發(fā)生的原因
第一,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法律規(guī)定的強行性義務,包括保護、照顧、保密、忠實等附隨義務和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這就是所謂侵權性的違約行為。
第三,不法行為人實施故意侵害他人權利并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時,如果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那么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對待,也可以作為違反了當事人事先規(guī)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
第四,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構成要件,但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fā),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jù)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請求和訴訟,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到合同責任的范圍內(nèi)(如產(chǎn)品責任)。
三、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第一,歸責原則的區(qū)別。
第二,舉證責任不同。
第三,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第四,免責條件不同。
第五,責任形式不同。
第六,損害賠償范圍不同。
第七,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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