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節筆記-18


2.金融租賃公司
1)特點
融資與融物相結合。承擔者在租賃設備的同時解決了購置設備的資金;
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租期內,設備的使用權歸承租人,設備的所有權仍歸出租者。但是,承租者在租期內有責任對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租賃期滿還有續租、留購、退換等選擇
以租金形式分期歸還本息。承租者先以較少的投資取得設備使用權,同時,可以用創造的價值支付租金,并可以獲取相當的收益,對承租者有利;而出租者除可收取墊付的設備價款和相應的利息外,又可以獲得一筆勞務費,所以出租者也有利可圖
此外,租賃還是擴大產品銷售的好形式。
2)金融租賃的形式
我國金融租賃有三種形式:
自營租賃。
回租租賃。
轉租賃。
3.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湖北自考網)物,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擔人按約定貨幣支付租金,在租賃期滿時,按約定的辦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協議。
1)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及法律適用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2)融資租賃合同的無效和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二)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三)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租賃物從境外購買的,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外幣支付租金,應認定為有效。
3)國際融資租賃的方式
自營租賃:我國租賃公司直接向國外生產廠家或供貨商購買設備,租給用戶,用戶向我國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介紹租賃,我國租賃公司可以介紹、見證身份組織租賃業務,是外國的租賃公司與我國的承租用戶簽訂租賃合同,我國承租用戶直接向外國租賃公司支付租金,我國租賃公司向外國租賃公司收取介紹費或見證費;
外向租賃,我國租賃公司以自營的方式,把我國制造的設備購買下來,租給外國的承租者,外國的承租者應提供中國銀行認可的外國銀行的金額擔保書;
轉租賃,我國租賃公司從外國租賃公司租來設備,再轉租給我國承租企業,承租企業直接向我國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我國租賃公司再向外國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
3.證券公司
(1)證券承銷業務
主要有兩種形式:
A.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政權,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B.證券包銷,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應遵守的行為規范:
4.財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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