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指南:自考第一課-考試規章制度


在新生領取準考證的現場,就“是否了解自考考規”這一問題。除一些買過《考生必讀》的新生看過相關的考試規定外,多數考生都表示不知道自考有哪些考規,也沒聽說過《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面對“你知道怎樣防止在考試時違規”這個問題,不少新生的回答是“別作弊”。而對哪些行為算違規,很多新生的答案都會提到“別用手機”,可再細問下去,他們卻不知道究竟能不能把手機帶進考場。
對此,環球網校自考輔導老師介紹,絕大多數考生會抱著誠信考試的態度,但以往也有考生不了解考規,沒想作弊卻因為無意違規而受罰。在以往查處的作弊行為中,還有不少考生根本不知道作弊將面臨怎樣的懲罰,認為被抓了跟監考老師道個歉就沒事了。因而考生誠信應考的同時,要詳細了解《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條款以及各項考試規定,避免無意違規,并認清違規的危害。
目前,自考違規行為分為違紀、作弊與擾亂考場秩序以及嚴重作弊。違規的考生將視其行為性質及情節輕重接受處罰。
違紀:
違紀行為通常是指一些違反考試規定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根據違規處理辦法,有違紀行為的考生將被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避免違紀的唯一辦法就是了解相關考試紀律。如發生違紀行為,即使以“我不是故意的”為理由,也不能逃避處理。
《違規處理辦法》規定,違紀行為包括: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作弊與擾亂考場秩序:
比起違紀,作弊受到的處罰更為嚴厲。根據《違規處理辦法》,以下行為將被認定為作弊,作弊考生當次各科成績無效。
《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違規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除作弊行為外,《違規處理辦法》第八條中列出的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包括: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嚴重作弊:
除以上行為外,有四種行為將被認定為嚴重作弊行為,考生一旦做出這類行為,所受處罰將對學業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當次各科考試成績無效,并給予停考一到三年的嚴厲處罰。
《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嚴重作弊行為包括: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考試院自考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在以往受到違規處理的考生中,新生占據了一定的比例。因而在考試前夕,自考新生不要只忙著復習教材,還要把考規當成步入自考的第一課來認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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