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合同法》復習筆記(三)


第四節 合同的分類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所謂雙務合同,即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
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
意義有以下幾點:
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在風險的負擔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區分有如下意義:
1.義務的內容不同。
2.主體要求不同。
二、要約邀請
(一)要約邀請的概念與其與要約的區別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1.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
2.根據當事人意愿來作出區分。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該提議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4.根據交易的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二)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行為
1.寄送的價目表
2.拍賣公告
3.招標公告
4.招股說明書
5.商業廣告
三、要約的法律效力
又稱要約的拘束力。一個要約如果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就會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定的效力。關于要約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
英美:發信主義
大陸:到達
(二)要約的存續期間
完全由要約人決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間,則:
(1)口頭要約的,須立即作出承諾,否則要約失效;
(2)以書面形式的,應當是合理時間內。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三)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
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
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
第三,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四、要約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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