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節筆記-12
第三章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法律規范
第一節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概述
外資金融機構:指在我國境內經營的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外國投資銀行和外國證券公司等。
第二節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適用的主體范圍:適用于以下外資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 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 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但是,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保險公司和我國我保險公司與外國公司合資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受該條例的管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及中國臺灣的金融機構在大陸境內設立和經營的金融機構,比照適用該條例。
2.外資金融機構設立標準
1)最低注冊資本: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 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于其注冊資本的50%.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2)設立外資銀行或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3)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4)設立外資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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