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金融法》章節筆記-8


第三節 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
1.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結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2.依據《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內部組織形式是:
第一, 公司的股東或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職權,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 監事或監事會是監督董事會和總經理合規經營的機構
第四,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的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第五,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職權
3.銀行的監事會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銀行的監事會成員由中國銀監會、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有關老師和本行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4.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
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銀行分支機構時,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分支機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給各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注冊資本金額的60%
5.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只有總行才有法人的地位。銀行的分支機構對外進行營運是經過總行授權的,代表總行進行的市場經營行為,分支機構的債權債務由總行來承擔。但是,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代表總行在各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應訴,可以承擔相應的民事債權債務,如果債務數額過大時,最終由中行承擔責任。
6.銀行高級人員的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A犯罪: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B破產:曾擔任過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者;
C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D信用不好,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者
另:離退休人員不得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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