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復習資料(33)
更新時間:2013-10-12 14: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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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復習資料
321、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請求環保部門處理。此處處理的性質是 行政調解。
322、從預防的角度看,國家實施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進行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是 環境行政。
323、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324、可以對國家大氣環境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的地方國家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25、關于域外使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情形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
326、屬于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的是文教科研區。
327、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28、我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規定,新化學物質登記證持有人應當自每次實際生產、進口或者將新化學物質轉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內,將新化學物質生產、進口及流向情況備案表提交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
329、我國《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分為 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330、我國《水土保持法》規定,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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