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復習資料(7)


61、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現水污染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
62、建立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條件是:
①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②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惜、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③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④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的區域;
⑤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63、法律規定的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區域包括:
①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
②重要漁業水域;
③海濱風景名勝區;
④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64、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廣州市、杭州市)。
65、國務院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游城市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66、國務院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規定47個城市作為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到2005年6月,我國已劃定了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67、對海洋生態有影響的行為的管制措施包括:
①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多個危害;
②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③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④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⑤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68、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的污染損害主要是防止:
①沿海地區的工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所產生的廢棄物直接向海域排放;
②在海岸灘涂設置廢棄物堆放場或處理場污染海洋;
③沿海農田施用化肥農藥污染海洋;
④陸源污染物通過江河進入海洋環境。
69、我國現行的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有:
①《大氣污染防治法》;
②《水污染防治法》;
③《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⑤《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0、《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海域、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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