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串講筆記(5)


第三節 公司發起人
一、發起人的定義
發起人,指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并策劃、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公司創始人。
發起人的要件:a. 發起人必須有出資行為,即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
B.發起人必須實施設立行為,即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C.發起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簽字蓋章;
二、發起人的資格
1、一般規定:a.關于發起人行為能力的要求;b.關于發起人的國籍或住所地的要求;c.關于法律的特殊要求,受法律禁止的人員不得作為發起人;d.關于發起人的人數的要求;
2、我國規定:a.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b.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須在中國境內有住所;c.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d.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單位或個人;
三、發起人的權利和責任
1、權利:a.取得報酬,即獲得一定數額的酬勞;b.獲得特別利益;c.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應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d.可以入選首屆董事會和監事會;
2、責任:a.股款連帶認繳責任;b.公司不能承認時所承擔的責任;c.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 公 司 章 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義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活動的基本準則,具體指對公司的組織、運營、解散以及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明確規定的公開性質的法律文件。
意義:a.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契約,是公司與其股東、董事或監事之間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依據;
B.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務公開的手段,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的制約條件,各國公司法均將公司事務的公開性作為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二、公司章程的內容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
種類: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經營范圍、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額、公司股東姓名或名稱及住址、訂立章程的時間等。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由法律列舉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絕對是否予以記載的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沒有列舉也不強制記載,發起人根據實際需要記入章程的事項。
第五節 公司設立登記
一、公司設立的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二、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與核準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申請與核準: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要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并在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自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和核準:董事會在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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