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行政法學要點筆記(5)


第六章 行政相對人
一、行政相對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相對人簡稱相對人,系指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組織和個人。
(二)特征:1行政相對人是一種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2行政相對人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3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處于原告地位。
二、行政相對人的范圍
我國行政相對人的組織和個人:國家組織;社會組織;公民;外國組織和外國人。
三、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德國法學家G.葉連內克在20世紀初將私人的公權力以其對國家的地位分類,包括消極地位的自由權,積極地位的收益權。
保障性的程序權參政權: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檢舉權;協助公務權;知政權
保障性受益權:發展性受益權;保護性收益權
程序性權利:了解權,提出申請權,通知權,評論權,申請回避權,舉證權程序抵抗權。
(二)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協助公務的義務,維護公益的義務接受行政監督的義務,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
第七章 行政行為的概念、特征及界定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法學最早淵源行政學;行政法學上“行政行為”的概念亦由行政學中同一概念演變而來。
二、有關行政行為的學說
(一)以行政機關為標準,行政行為被確定為行政機關所采用的全部行為。
(二)以行為內容為標準,行政行為被確定為適用普遍性規則于具體事件的行為。
(三)以行為作用為標準,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用以達到一定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以及行政機關以外的主體在得到行政授權的條件下所執行的公務行為。
行政法學上的行政行為,特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人,依法代表國家,基于行政職權所單方作出的,能直接或間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務行為。
三、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
行政行為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法律特征:主體要素、權力要素、方式要素、效果要素。
四、行政行為的分類
(一)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基于行為適用范圍的劃分:
1.概念:①抽象行政行為: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具有普通約束力的行政行為,一般表現為制定各種行政規則的行為,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縣人民政府規定行政措施等等。抽象行政行為有兩個特點:(1)具有普遍效力。(2)具有往后效力。
②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處理。如對某一公民作出一個處罰決定,裁決一個復議案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特點:(1)它只對特定對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2)它只對業已發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對爾后發生的同類事件沒有效力。
2.區別抽象和具體行為的意義:(1)有助于確定行政行為在時間上的適用性。(2)有助于確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基于行政主體主觀意志參與的程度的劃分。
1.概念:①羈束行政行為:指法律對行為適用條件有明確而詳細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在于,行政主體無法參與主觀意志,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谧杂刹昧啃袨椋悍刹豢赡軐λ械男姓袨槎甲鞒鲈敿氁幎?,有時只規定一種行為原則,或規定一種行為的幅度。在這種條件下,行政主體作出行為時有一定的自由量余地。
2.區別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
(1)羈束行政行為只發生違法與否的問題,不發生適當與否的問題;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一般只發生是否合理問題(在裁量權限范圍內),不發生是否合法的問題。
(2)羈束行政行為受行政合法性原則的約束,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約束。
(3)從法律救濟上說,羈束行政行為接受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在范圍上基本不受限制,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接受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在范圍上有很大的限制。
(三)作為的行政行為與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基于行為的方式的分類。
?、僮鳛榉绞降男姓袨槭侵妇哂蟹e極動作的行政行為,如實施行政檢查、作出的行政處罰、采取行政強制執行等等;
②不作為方式的行政行為系指具有消極動作的行政行為,如不履行法定義務等等。
(四)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基于法律對行為形式的要求的分類。
①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法規形式要求的行政行為,
?、诓灰叫姓袨閯t指不具有法律、法規形式要求的行政行為。
(五)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基于行為效果與相對人利益之間的關系的分類。
授益行為與不利行為,也稱授益行為與剝益行為。
?、儆欣姓袨椋盒姓袨榈闹苯有Ч瑢π姓鄬θ耸怯欣?如行政許可和行政獎勵;
②不利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直接效果,對行政相對人則是不利的。如行政處罰等。
(六)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基于行為的效力范圍的劃分。
①內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代表國家對隸屬于自身的組織、人員和財物的一種管理。
②外部行政行為:亦稱為公共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對社會行政事務的一種法律管理。
(七)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基于行為的主動性程度的劃分。
①依職權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據自己的職權,不需經過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請、聲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發生效力的行為。大量的行政行為屬于這一類。
?、谝郎暾埿姓袨椋褐感姓黧w只有在相對人聲明或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出的行為。沒有相對人的主動申請,行政主體不能主動作出行為。
五、行政行為的模式
(一)行政行為的模式的概念:行政行為的形態,模型,型式或類型。
(二)行政行為的模式:
1.行政規范性行政行為(行政立法行為,行政規范,行政創制)
2.行政給付行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救助,行政獎勵,行政補償)
3.行政干預性行為(行政征收,行政監督,行政檢察)
4.行政指導性行為(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調解
5.行政制裁性行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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