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經濟法企業與公司法復習資料(42)
更新時間:2013-07-03 09: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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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企業清算一般由專門的清算機構負責進行。
577.在我國《公司法》尚未作限制性規定。不過,在《公司法》頒布前的《股份公司規范意見》中曾規定一家公司控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達10%時,該另一家公司部得向反向持有股份。
578.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579.公司向股東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應依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眾持股的股份公司應當將其財務會計報告在報紙上公告。
580.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582.母公司與子公司各自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58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
584.通知并公告通知債權人。按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在參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日的10天內,公司應通知其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85.公司人格濫用者是為了自己利益,利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進行不正當行為的控制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也即在公司人格否認訴訟案件中的被告。
586.企業解散是企業將要水久性停止存在的前置事實狀態。
587.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人格否認案件徹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588.公司重整制度首創于英國,被稱為公司整理制度。
589.從制度目標和價值來看,公司重整制度旨在積極挽救有重建希望的困境企業。
590.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出資人,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重整,只有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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