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經濟法企業與公司法復習資料(40)
更新時間:2013-07-02 09: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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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547.國務院商務部以及國務院授權的部委機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及機構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申請及各種材料后,進行審查。
548.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外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549.和解是由債務人發起,在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集體達成的旨在挽救債務人,避免其破產清算的一種制度安排
550.公司的首期出資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公司營業執照領取后2年內股東的出資必須全部到位;投資公司的限制是5年。
551.從公司內部管轄系統分,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
552.債權申報的期限自法院公告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算,最少為30日,最多為3個月。
553.《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55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555.1892年4月,德國頒布的《有限責任公司法》是最早的立法。
55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57.清算機構成立后應即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
558.法律允許股東出資的方式為貨幣、實物(含房產)、知識產權及土地使用權。
559.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有關文件和財務報告,書面申請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等。
560.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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