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經濟法企業與公司法復習資料(37)


501.通知并公告通知債權人。按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在參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日的10天內,公司應通知其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01.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出資人,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重整,只有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
503.日本的企業立法原受德國法例影響較大,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美軍占領,企業方面的立法義受(美國立法)的影響,當然日本的企業立法也有其自身特點。
504. 單一企業和聯合企業是依企業的主體性以及組織鏈接方式為標準劃分的結果。
505.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美軍占領,企業方面的立法又受美國立法的影響,當然日本的企業立法也有其自身特點。
506. 美國的企業立法師承英國傳統,但也有相當大的不同點。
507. 德國《商法典》第8條規定:“商業登記由法院履行”
508、(德國)《商法典》第8條規定:“商業登記由法院履行”
509.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后,保留期為6個月。
510.其中一人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511. 不同企業形式下的投資人所負債務責任界限不同,主要分為無限責任、無限連帶責任和有限責任三種。
512、控股股東在現代公司中一公司持有某公司低于50%的股份也可能形成控股關系,僅就持股比例而言,
513.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514.轉讓同意制度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外部轉讓制度的核心。該制度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應征得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同意。
515.收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在30日內向外國投資者予以答復。對同意設立外資企業的,該外國投資者則應就設立外資企業事項通過擬設外資企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設定企業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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