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經濟法企業與公司法復習資料(29)
更新時間:2013-06-28 09: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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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被除名人如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定起訴時間為30日,法院依據被除名人的具體行為及情事審理后決定除名是否有效。
387.談判并簽訂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共同制定合營企業章程。
388.由于公司重整制度的宗旨是防止公司的破產,因此也被稱為破產保護制度或破產預防制度。
389.由全體發起人以書面形式認購公司章程確定的股本總額的35%以上。
390.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接行使股東會職權。
391.由入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
392.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393.和解是由債務人發起,在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集體達成的旨在挽救債務人,避免其破產清算的一種制度安排
394. 和解是避免其破產清算的一種制度安排。
395.和解是由債務人發起,在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集合達成的旨在挽救債務人,避免其破產清算的一種制度安排。10、企業設立的一般是指不同法律形式、不同行業、不同投資來源、不同所有制的企業設立時應具備的共同條件。
396. 一般有限公司以3-5人為宜。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97. 一般地,法院不接受公司本身或者公司股東提出否認公司人格的主張
398. 一般來講,外資企業在我國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但經批準也可采取其他形式。
399. 一個公司擁有另一個企業10%以上的股份,則后者不能購買前者的股份。
400. 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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