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經濟法企業與公司法復習資料(21)


261.董事會是公司常設性經營決策機構,
262.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263.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對公司的義務:1操守標準;2忠實義務;3勤勉義務
264.董事會的職權有:1召開董事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董事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和平、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65.董事會社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66.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267.監事的任期為3年,連選可以連任。
268.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69.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70.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71.監事會主席由副部長級國家公務員擔任,且為專職,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白持,熟悉經濟工作。
272.監管的目標是國家通過轉變政府職能,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的資產關系,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保障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落實企業經營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和市場競爭的主體,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273.在擔任董事職務的公司不再同時擔任公司內其他職務也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的董事為外部董事。
274.在企業進入解散的階段,企業為公司的,其法人資格并未消滅,可以被視為為進行清算而存在的公司。
275.按照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第26條的規定,公司的首期出資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公司營業執照領取后2年內股東的出資必須全部到位;投資公司的限制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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