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經濟法企業與公司法復習資料(15)
更新時間:2013-06-24 14: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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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公司重整制度首創于英國,被稱為公司整理制度。
172.《公司法》第34條第2款特別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財務賬簿”。
173.公司法第40條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應當召集臨時會議。
174.《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175.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17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法定最低人數限制,
17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應首先認繳注冊資本的35%以上,
178.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17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一19人組成。
180.股權的轉讓不改變公司的獨立人格
181.股東不可以以勞務、商譽、自然人姓名和信用等出資,更不可以以設定擔保的財產出資法律允許股東出資的方式為貨幣、實物(含房產)、知識產權及土地使用權,其中以貨幣形式出資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182.股份轉讓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183.股東出資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
184.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繳足。
185.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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