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經濟法企業與公司法復習資料(12)


126.公積金最早是1867年法國公司法規定的。
127.公司收入總金額應首先向國家繳納所得稅(事實上所得稅按月或按和了預交),在完稅前公司不得向股東派發股利,完稅后的利潤才是公司的凈利潤,而股利分配是在公司凈利潤中進行的。
128.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肥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29.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30.公司人格濫用者是指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進行不正當行為的控制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131.公司重整制度首創于英國,被稱為公司整理制度。
132.公司債券是到約定期限由發行公司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繳回證券
133.公司重整制度旨在積極挽救有重建希望的困境企業。
134.公司重整程序的啟動條件與破產清算程序、和解程序相比更為寬松。
135.公司重整手段較為豐富,不僅包括和解制度中債權人對債務人諸如債務減免、延期履行等妥協與讓步,還包括剝離、股權出售、合并與分立、股份置換等一切有利于改善公司績效、帶來積極的凈現金流量的措施。
13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37.《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138.公司的首期出資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公司營業執照領取后2年內股東的出資必須全部到位;投資公司的限制是5年。
139.從公司內部管轄系統分,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
140.公司向股東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應依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眾持股的股份公司應當將其財務會計報告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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