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82)


第二節 蘇聯憲法
一、戰前蘇聯憲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點
1、1918年蘇俄憲法和1924年蘇聯憲法的制定及其基本內容
1918年《俄羅斯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憲法》(蘇俄憲法)是為鞏固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成果和新生的俄羅斯蘇維埃政權而制定的,由六篇組成: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憲法總綱;政權結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預算法、國徽和國旗,成為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1924年蘇聯憲法(全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是根據第一次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成立宣言》《成立條約》制定的。它鞏固了蘇聯的成立,為1936年憲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礎。
2、1936年憲法的制定及其特點
1936年12月5日,蘇聯非常第八次蘇維埃代表大會批準的《蘇聯憲法(根本法)》是蘇聯戰前最重要的一部憲法,通稱1936年憲法。它有五個基本特點:
A、和一切資產階級憲法不同,它不掩蓋其階級本質,明確宣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為工農社會主義國家”,領導權屬于工人階級,并規定共產黨在蘇維埃社會中的領導地位。
B、規定“蘇維埃全部政權屬于城鄉勞動者,由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行使”。
C、肯定了資本主義體系在蘇聯消滅的事實,廢除了私有制和人對人的剝削。
D、確認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各盡所能,按勞分配。
E、公民在經濟、國家、文化、社會及政治生活各方面一律平等,男女平等,公民享有勞動、休息、物質保障和受教育權及言出集游示權并由國家提供物質保證。
1936年憲法是蘇聯最重要的一部憲法,實行41年之久,直到1977年才被新憲法所取代。
二、1977年新憲法
1、1977年憲法制定的歷史背景,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九屆最高蘇維埃第七次非常會議通過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簡稱1977年憲法。
2、1977年憲法的主要變化,與1936年憲法比較,根本制度上并沒有多大變化,不同的是新憲法被說成是“全民國家”的憲法,“發達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在編排體例上也有所改變。蘇聯各級權力機關,在各加盟工和國和自治工和國為最高蘇維埃,在邊疆區等為人民代表蘇維埃。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任期5年,每年召開2次會議。體會期間由常設機構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行使其職權。蘇聯法律由蘇聯最高蘇維埃或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的決議舉行全民通過。各級各級管理機關,在蘇聯、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為部長會議,在邊疆區以下為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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