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外國法制史知識點(65)


三、1958年憲法(現代)
1、憲法的制定50年代初,法國政局動蕩。1958年5月,國民議會任命戴高樂組閣并起草新憲法。6月12日一批法學家在戴高樂領導下起草新憲法,它主要反映了1946年“貝葉講話”的精神主張,加強總統權力,穩定政府(內閣)權力,縮減議會權力。9月28日公民投票通過,10月5日公布施行。又稱第五共和國憲法,或戴高樂憲法。
2、憲法的特點:A、沒有詳細列舉公民權利和義務,許多重要制度也未列入。只用序言確認人權和國家主權原則,聲稱根據“民族自決原則”建立法蘭西聯邦。憲法實施后通過總統決定,國會法律和政府法令才將新建政治體制法律化。
B、擴大了共和國總統的權力,建立了“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政治體制。總統權力有:任命官吏、主持國務會議、公布法律、統率軍隊、締結條約、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不須議會同意自由任命內閣總理,內閣在總統領導下工作;緊急措施權;牽制議會立法的權力。其權力與美國總統比是“半總統制”:美總統無須總理或部長副署獨立行使權力,法總統大多須總理或部長副署,美總統兼任政府首腦,法總統不兼,美政府向總統負責,不對國會負責,法政府對國會負責,不對總統負責。
3、憲法不僅使總統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也給予政府(內閣)穩定的地位,對議會控制政府的不信任權采取限制。內閣總理總統單獨任命,內閣閣員也可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禁止議員兼任內閣閣員。不信任案須議會1/10議員簽署,并經議員過半數同意始通過,經過48小時才能交議會表決。
4、憲法縮小了議會的權力。議會采取兩院制,上院為參議院,下院為國民議會,議會權力大為縮減,總統不由它產生,總統有權解散議會,政府有權對抗議會,條例性質的立法劃歸政府、議會通過的法案需經憲法委員會審查和總統公布等,有“半議會制度”之稱。
5、建立了憲法委員會以執行違憲審查職能。還有其他一些職權。
此憲法1960修改為承認法蘭西共同體成員國獨立但不脫離共同體。1962修改是總統從間接選舉改為由普遍的直接的選舉產生及有關總統選舉和總統缺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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